地產“花式”并購重組——資產收購的交易方案設計、財稅分析及稅務籌劃建議
時間:2019-09-19 14:0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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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資產作為對價“被收購”模式
2.資產出資入股或增資模式
3.部分資產出資并撬動融資模式
三、資產收購的注意要點
談及并購重組方式時,最先想到的自然是股權收購或者資產收購。對于這兩種并購重組的方式,或許有人會認為,股權收購在稅費角度自然是優于資產收購,選擇股權收購方案必然是最優的,其實不然,至少從最終完成開發建設后的綜合稅費測算來說兩個方式各有利弊,且以股權收購的方式取得項目有可能最后需承擔更高的稅費。
對此,筆者在開始正文前需強調一個觀點,對于并購重組方案的選擇,并不是單純地從并購重組當下的稅費角度考量,或只關注并購重組一方的利益;地產并購重組方式的選擇是雙方利益博弈的結果,與完成收購后可能帶來的未來現金流密切相關。如果在完成收購后,對于項目未來還有投入,在某些情況下,以資產收購方式收購項目在未來帶來的現金流可能遠大于股權收購。就土地增值稅而言,雖然房地產交易環節采取股權轉讓方式暫免繳納土增稅(是否免土增稅目前實務中個別地區在稅收法規執行方面存在爭議),但這只是稅收的遞延和轉移,并不會真正意義上降低交易方的整體稅負;此外,如果以股權溢價方式收購項目公司股權,對于股權轉讓溢價部分,未來并不能計入成本扣除。
一、幾個概念的區分——資產收購、資產轉讓、資產劃轉
筆者認為,資產轉讓系資產收購的一種方式,資產收購的主要方式包括資產轉讓以及資產出資。就資產收購的支付方式而言,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對此,筆者認為,資產置換亦可以作為資產收購的支付方式。資產劃轉則通常發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系集團內部、同一投資主體間整合企業資源、優化業務架構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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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09]59號的規定,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指出“實質經營性資產,是指企業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企業擁有的商業信息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投資資產等”。關于直接資產轉讓的稅費問題,筆者將在下文進一步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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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劃轉原系國有企業之間資產流轉的一種方式,《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等均對資產劃轉作出相關規定。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則將“劃轉”這一國有資產特有的處置方式擴大到所有的居民企業之間,不再限于國有資產的處置。
1.資產劃轉的基本模式
由財稅﹝2014﹞109號的規定可知,資產劃轉通常發生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
稅屋提示——被遮擋部分為“B公司”
2.主要稅費問題
(1)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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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4﹞109號:
稅屋提示——被遮擋部分為“公積”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長沙公司注銷,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根據資產劃轉時的支付方式不同,在上述兩種模式下,出現如下四種情形,在所得稅層面可享受遞延納稅的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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