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等于預計毛利額?
時間:2019-09-20 22: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案例:
甲房地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三季度預售A項目,取得不含稅預售收入5500萬元。截至9月底,A項目尚處于開發階段。城建稅及附加稅的稅率是12%,土地增值稅按4%預繳,銷售未完工項目適用的計稅毛利率是15%。
甲公司計算的“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下:
項目
行次
金額
預售收入
1
5,500.00
預計毛利率
2
15%
預計毛利額
3=1*2
825.00
預繳增值稅
4=1*3%
165.00
預繳城建及附加
5=4*12%
19.80
預繳土地增值稅
6=(1*1.11-4)*4%
237.60
預繳的稅金及附加小計
7=5+6
257.40
8=3-7
567.60
爭議:
對甲公司的計算過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了質疑,認為甲公司不應扣減預繳的城建稅、附加稅和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給出的理由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的規定,申報表第5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企業應填列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即:預計毛利額=預售收入×預計計稅毛利率。對甲企業來說,當季度的預計毛利額應為825萬元。
甲公司則認為,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填表說明,在計算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時,允許扣除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因此,在季度預繳時,也應該允許扣除實際發生的相關稅金。而且,部分地方的主管稅務機關明確可以扣除。例如,《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即明確,長沙公司注冊,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適用計稅毛利率-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當年結轉銷售收入部分的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5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欄。
分析:
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等于預計毛利額?案例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均從納稅申報表的填寫說明出發,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問題就在于,兩張報表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定義不同。
預繳申報表的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預計毛利額,而年度納稅申報的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預計毛利額-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目前,部分稅務機關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但也有不少地區并未對此進行說明。
因此,在政策未進一步明確的情況下,建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明確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可以扣減當期預繳的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規避相應的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