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金支出必須憑發票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時間:2019-09-22 03: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2018年了,各位納稅人開始逐步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從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容易忽略的問題與大家討論。現簡要回顧傭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長沙工商稅務,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一、基本規定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總結:除保險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因此,傭金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真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三、兩種特殊傭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1.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2.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參考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思考: 證券代理服務企業取得代理傭金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需要取得發票才能扣除?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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