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杜絕了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平滑業績的可行性
時間:2019-09-22 10:5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7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以舊準則變化之大之多,在此簡單羅列三項。
類別變化
舊四類
●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款和應收款項
新三類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分類標準的變化
新分類標準
●業務模式+合同現金流特征
●業務模式:現金流來源是收取合同現金流、出售金融資產、還是兩者都有。
●合同現金流特征: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❶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需滿足:收取合同現金流+合同現金流特征
❷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需滿足:收取合同現金流+出售現金流+合同現金流特征
❸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排除法:❶❷項之外的金融資產歸為此類中;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例如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實際存在短期獲利模式、衍生工具等歸為此類。
會計核算中的重大變化
❶第二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原來會計處理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要轉到投資收益項目,長沙工商稅務,對利潤表數據影響巨大,進而來粉飾利潤。
新做法把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終止確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直接轉到計入留存收益,直接影響所有者權益對利潤表沒有一點影響。使的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影響平滑利潤不再可行,進而利潤表的波動性估計也會加劇,如實的反應企業的營運情況。
❷重分類
新做法允許三類金融資之間產重分類,原做法第一類不允許重復類后三類。
❸計提減值準備
新做法改為了預期損失法。“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進而可以按照所處的階段按照預期提前計提減資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