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所得稅
時間:2019-09-22 11: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 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 資產處置,包括收回應收款項、非現金資產轉讓等
(5)清償債務。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①支付清算費用
②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薪金、勞動保險費、法定補償金等
③應繳未繳的各項稅費
④尚未償付的債務
(6)剩余財產分配
(7)制作清算報告,長沙公司注冊,申請注銷登記。
二、清算的時限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無論清算期間實際是長于12個月還是短于12個月都要視為一個納稅年度,以該期間為基準計算確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如果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該年度終止經營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年度,此后則屬于清算年度。
稅法規定,企業將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前要就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企業清算期間的資產無論是否實際處置,一律視同變現,同時確認所得或者損失。確認清算環節企業資產的增值或者損失應按其可變現價值或公允價值進行計算。
在清算期間,企業實際處置資產時按照正常交易價格取得的收入可作為其公允價值。對于清算企業沒有實際處置的資產,應按照其可變現價值來確認隱性的資產變現損益。
企業清算期間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不再適用。企業清算期間,企業不是處于正常經營時期,取得的所得已經不是正常的產業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已經不存在。企業應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稅法規定的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清算所得稅的計算
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
計算公式為:
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清算所得稅=清算所得×25%
因此,計算清算所得稅需要處理的內容包括:資產的可變現價值、資產凈值、相關稅費、虧損彌補額。
4.被清算企業的股東處理
企業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財產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企業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企業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清算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是指清算前的留存收益與清算期間實現的稅后留存收益(或損失)的和。
可以向企業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財產=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清償企業債務
案例:
某企業停止生產經營進入清算階段,資產負債表記載:資產的賬面價值為5 700萬元,負債的賬面價值為3 300萬元,實收資本2 000萬元,盈余公積800萬元,累計虧損400萬元,其中未超過可以稅前彌補期的是100萬元。該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凈值6 960萬元,資產的計稅基礎為5 900萬元,債務清理實際償還3 000萬元。
企業清算期內支付清算費用80萬元,支付職工安置費、法定補償金300萬元,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20萬元。計算企業的清算所得稅和可以向企業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財產。
清算所得=6 960-5 900+(3 300-3 000)-80-20-100=1 160(萬元)
清算所得稅=1 160×25%=290(萬元)。
可以向企業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財產=6 960-80-300-20-290-3 000=3 2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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