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紅包繳不繳個人所得稅?
時間:2019-09-23 00:3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今天是大年初一,和大家一起聊聊一個輕松的話題:發紅包到底繳不繳個人所得稅。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過年了,紅包滿天飛,發紅包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呢?現與各位老師探討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十一項個人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取得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11項所得,須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如果個人取得的所得不屬于以上11項所得的范圍,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三、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不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長沙公司注銷,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紅包不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紅包(注意: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大家在春節期間以個人名義派發的現金紅包,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紅包大家盡管發,不繳個人所得稅,沒有稅收風險。
參考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2011年第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 )。
思考: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未扣繳個人所得稅有何法律風險。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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