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可按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時間:2019-09-23 00: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2018年了,各位納稅人開始逐步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從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容易忽略的問題與大家討論。現就合伙企業利潤分配原則事宜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1.合伙協議已約定的,長沙公司注冊,按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的,按協商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3.協商不成的,按實繳出資比例確定: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按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確定: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參考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思考: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能否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后繳納企業所得稅。
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