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修理沒有增值稅視同銷售
時間:2019-09-23 02: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一直是稅務實務中的難點。今天,我們現(xiàn)就加工、修理沒有增值稅視同銷售話題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營改增后,增值稅視同銷售一直是稅收實務中的難點。現(xiàn)將有關增值稅視同銷售的知識點梳理并與大家探討。
一、現(xiàn)行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有關規(guī)定
(一)視同銷售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以上規(guī)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納稅人視同銷售貨物,需要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視同銷售服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納稅人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需要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視同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規(guī)定,營改增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應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綜上所述,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納稅人視同銷售貨物、視同銷售服務,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需要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時,長沙公司注冊,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納稅人不存在視同銷售加工、修理增值稅應稅行為,個人不存在視同銷售貨物、服務增值稅應稅行為,個體工商戶不存在視同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增值稅應稅行為,都不需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案例解析
案例:2017年8月,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免費為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意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價值111萬元的食品加工勞務。問吉祥公司對該業(yè)務能否按照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案例解析:吉祥公司2017年8月免費為如意公司提供價值111萬元的食品加工勞務,是否繳納增值稅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明確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八項視同銷售行為。
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行為只針對的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銷售貨物行為,自然人、加工勞務和修理勞務不屬于視同銷售。
不難看出:對于銷售貨物的所有權轉讓行為、提供服務,如果是有償的,就是銷售;如果是無償的,屬于視同銷售。視同銷售就是由于無償的行為不構成銷售,但稅法規(guī)定按銷售處理。
另外,本案例討論的的經濟業(yè)務不是營改增試點增值稅管理的視同銷售,也不是是所有權轉讓的行為,而是加工、修理勞務行為,不適用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規(guī)定。
因此,吉祥公司2017年8月免費為如意公司提供價值111萬元的食品加工勞務,不能按視同銷售申報增值稅銷項稅額,不繳增值稅。
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思考:王小二無償贈與張三一部價值6600元的手機如何繳納增值稅?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