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明確:“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
時間:2019-09-25 03: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二條中: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本條款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所稱“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實際上,比對之前“國稅函[2010]1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一、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此次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沒有單獨列明“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從申報表的設計看,長沙工商代辦,應包括免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