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判斷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征稅與否
時間:2019-09-25 06:3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虧損9億元的同時,上市公司海潤光伏(證券代碼600401)做出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0股的決定,且在陳述中采用“積極回報股東”、“分享發展成果”、“合理投資回報”、“分配預案”等諸多與利潤分配密切相關的字句。
這個決定給公司帶來了虛假陳述的行政處罰。
歷經一審、終審,虛假陳述板上釘釘。
為何上市公司海潤光伏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0股,不屬于利潤分配?
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作出解釋及補充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稱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則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公司。所以,上市公司做出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決定,并不代表一定就是盈利了。
股民看到這樣的信息披露,還是需要謹慎一些。
股份公司如此,有限公司呢?是否也適用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有限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無論資本公積來源為何,皆要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北京市地稅局第六稽查局就曾查出過一個案例:有限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由875萬元,增加至7000萬元。查出結果是,該公司補繳個人所得稅756萬元,罰款378萬元。
行政處罰案例-海潤光伏
北京市地稅局第六稽查局(以下稱第六稽查局)在日常檢查約談中,發現某企業財務報表中的數據異常,經過認真細致的檢查,最終引出了一筆千萬元稅款大案。
2015年,第六稽查局對稅務登記中注冊資本增加,沒有繳納印花稅記錄的企業開展約談。
檢查人員首先對企業上報的財務報表進行審閱,發現某企業所有者權益中,股本科目金額變動較大,由875萬元增加至7000萬元,這些異常現象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
通過進一步了解,發現該企業股東為自然人,由于股本增加金額較大,而沒有個人所得稅入庫,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涉稅疑點,該局決定立案檢查。
經查,該企業近兩年利潤率保持在20%左右,企業正計劃上市。檢查人員發現該企業股本由875萬元增加至7000萬元,其中,有6125萬元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東的股本,由540萬元增加到4320萬元,但并沒有繳納相關個人所得稅的記錄。
究竟企業此種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以下簡稱198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以下簡稱289號文件)的規定?
是不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還是存在涉稅疑點?檢查人員決定進一步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
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針對檢查人員提出的涉稅疑點,企業認為:按照198號文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289號文件關于“‘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該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屬于股本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針對企業的解釋,檢查人員對該企業資本公積的形成來源,開展了更加細致的檢查。通過調取投資協議等資料,發現該企業資本公積形成于2013年,是一家醫藥公司直接股權投資形成的,沒有股票發行過程,屬于投資者投入形成的資本公積增加,而非股票溢價發行形成,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