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收入確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解析
時間:2019-09-25 09: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在實際經營活動中,除了開展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業務外,一般還會零星發生諸如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業務,那么對于這些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該如何確認才符合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呢?請看如下解析。
政策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
一、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后,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長沙代理記賬,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二、關于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1.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總結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對于企業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除另有特殊規定以外(如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等),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不同類別的財產確認收入的時點也有所不同(如股權和債權),需根據有關具體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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