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行業各稅種的計稅收入依據(含預征)
時間:2019-09-25 09: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房地產行業的計稅收入依據
增值稅計稅收入
土增稅計稅收入
所得稅計稅收入
簡易計稅方法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5%)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九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不得扣除對應的土地價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70號第一條: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第五條:
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一般計稅方法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增值稅銷項稅額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1%)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70號第一條: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第五條:
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房地產行業預征的計稅依據
增值稅
土增稅
所得稅
簡易計稅方法
預收款/(1+5%)
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預收款/(1+5%)*預計毛利率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70號第一條: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第九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一般計稅方法
預收款/(1+11%)
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預收款/(1+11%)*預計毛利率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長沙工商稅務,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70號第一條: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第九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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