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創投企業盈虧不能互抵
時間:2019-09-25 12:5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創業投資企業,指在我國境內注冊設立的,向創業企業實行股權投資,以期在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企業組織。創業投資基金往往規模較大,投資形式靈活多變。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應加強創投基金管理,防范稅款流失風險。
基本案情
某市稽查局在對全市金融行業納稅評估時,發現一起典型的創投公司逃稅案例。基本案情如下:甲企業與某自然人在2013年1月成立了有限合伙制創投公司A,合伙約定出資的比例為4∶6。同年2月,A公司投資未上市中小企業M和H,認繳出資額均為400萬元。同年9月,甲企業與該自然人通過A公司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C,認繳出資額為800萬元。稅務納稅評估系統中顯示,創投公司A在2015年度實現了盈利。稅務機關在檢查時發現,該創投公司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按照出資雙方的約定比例,甲公司所應承擔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但是甲公司未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稅務機關調查發現,創投公司A所投資的中小型企業M確實實現了盈利,A公司應承擔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但是A公司所投資的另一家中小型企業H發生了虧損,A公司所承擔的虧損額為271萬元。此外,A公司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C也實現了盈利,A公司應承擔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甲企業財務人員稱,H企業發生的虧損抵減了M企業所產生的盈利,所以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對于C企業所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根據約定比例,甲企業應承擔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根據創投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甲企業投資額的70%,即224萬元可以抵扣其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也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探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因此,投資H公司所產生的虧損不能抵減投資M公司產生的盈利,對于投資M公司所產生的盈利,甲企業具有納稅的義務,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0萬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24個月)的,該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長沙公司注冊,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在上述案例中,創投公司A于2015年9月投資C公司滿兩年,但是優惠政策是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因此,甲企業并不能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甲企業所應承擔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30萬元。
案例啟示
由于創業投資基金規模較大,可同時投資于多家企業,形式較為靈活多變,出現故意避稅的情況也會比較多。因此,稅務機關要更加注重細節,對創投企業上下游實施協查,加大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從源頭上嚴格規范基金的登記,每年對基金行業實行徹底清查,還可以利用大數據網絡實時監控基金的動態,做到重點行業重點監管。
此外,許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財務負責人對最新的創投企業稅收政策并不是很了解,往往會出現企業少繳或未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建議定期開展培訓,重點講解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規范內部財務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