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政策解析
時間:2019-09-25 20: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實務中,企業有時會發生將自產的貨物用于對外捐贈、廣告、樣品等一些特殊業務,這些業務在會計上通常不作為銷售核算,長沙代理記賬,但在稅法上卻需按銷售處理并確認收入,即所謂的視同銷售。視同銷售概念涉及多個稅種,本期我們先對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政策作相關解析。
01、政策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ㄒ唬①Y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ǘ└淖冑Y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ㄈ└淖冑Y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ㄒ唬┯糜谑袌鐾茝V或銷售;
?。ǘ┯糜诮浑H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ㄋ模┯糜诠上⒎峙?;
(五)用于對外捐贈;
?。┢渌淖冑Y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七條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總結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所有權屬發生改變的資產處置行為,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確認相應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從2016年度起,無論是自制還是外購資產,在對外移送時均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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