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總結
時間:2019-09-26 10: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這一條規定了發生應稅行為,無論是否收取款項,只要開具發票,納稅義務就發生了。實務中還存在未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但收取了款項,需要開具發票的情形,該如何開具?
根據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文件規定,2018年1月1日起,開具增值稅發票時,使用新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對于沒有發生銷售行為,又需要開具發票的,要填寫“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編梳理了編碼、項目名稱,并進行了釋義,如下表所示:
編碼
不征稅項目
釋義
6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
指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601
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602
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
收款預收款時納稅義務未發生(財稅〔2016〕36號附件1(實施辦法))
603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補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604
代收印花稅
605
代收車船使用稅
代收車船稅,代收行為。
606
融資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
607
資產重組涉及的不動產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608
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
609
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
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長沙公司注銷,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2016年69號)
610
有獎發票獎金支付
未發生銷售行為
611
不征稅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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