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購進“勞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了
時間:2019-09-27 05: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加工,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長沙工商代辦,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統稱為應稅勞務。顯然,應稅勞務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中的“應稅服務”內容有別。
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以下簡稱《條例》)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并增加了一項內容作為第四項:“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新增加的這項有何新突破?新修訂的內容既包括了“勞務”也包括了“服務”。對照《條例》修訂前后內容并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比分析:
《條例》第八條修訂前內容,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條例》第八條修訂后內容,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二十五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根據上面對比可知,《條例》修訂前無“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但是財稅〔2016〕36號文件卻有“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條例》修訂前,如果一個納稅人既有購進境外單位勞務,又有購進境外單位服務,則均需代扣代繳增值稅,但是所購進境外單位服務可憑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所購進境外單位勞務則不能抵扣。
因此,本次《條例》修訂后,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勞務”也終于可以如同購買“服務”一樣,以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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