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研發費列支的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時間:2019-09-27 12:2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并下發了《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了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現簡要分析與大家探討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1月8日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明確了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規定,在97號公告規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工資薪金屬于人員人工費用范圍,可以加計扣除。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各地理解和執行不一。40號公告徹底去除了97號公告有關人員人工費用范圍的爭議。
40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長沙工商代辦,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換句話說,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可以作為人員人工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官方認為:考慮到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和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變企業勞務派遣用工的實質,為體現稅收公平,40號公告明確外聘研發人員包括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的形式,將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且由勞務派遣公司實際支付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可見,國家稅務總局適當拓寬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企業外聘研發人員范圍。
對納稅人而言,確屬重大利好,為稅務總局點贊。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文件將勞務派遣分為兩種形式,并分別適用不同的稅前扣除規定:一種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勞務費支出在稅前扣除,另一種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作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在稅前扣除。
因此,40號公告適當拓寬外聘研發人員范圍是有法理依據的。
親,技術研發費列支的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可以加計扣除,你準備好了嗎?
參考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思考:2017年度未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加計扣除的,可否追溯扣除。請說明您的觀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