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增值稅角度看到底是修理電梯還是修繕電梯?
時間:2019-09-27 12:2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安裝電梯按“建筑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維護保養電梯按“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那電梯踢蹬(壞了),扎古(修)好了,是按修理還是按修繕繳納增值稅?
國稅小嫚兒
這個,這個嘛……我先查查“稅海微波”公眾號……
導讀
從增值稅角度看到底是修理電梯還是修繕電梯?營改增前就是團亂麻,營改增后欲說還休,卻道天涼好個秋?……
一、何為修理?何為修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這回明白了,簡單地說,就是修理的是貨物(即動產),修繕的是建筑物或構筑物(即不動產)。
二、增值稅角度看電梯是動產還是不產?
營改增前為明確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當時不動產還未營改增,自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9月9日發布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以下簡稱113號文)雖然其依據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已被《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2010)取代,新代碼于2011年5月1日實施,兩者均界定電梯屬于設備,但113號文有特別規定, 原文如下:“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此段雖然有點過時,因為全面營改增后,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分期抵扣,但不難看出,113號文規定電梯屬于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實現上是認定為不動產管理。
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簡稱11號公告)四、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此段不難看出,11號公告不管安裝電梯還是維護保養都是把電梯作為不動產管理的。可為啥不說一下電梯踢蹬(壞了),長沙公司注冊,扎古(修)好了,是按修理還是按修繕繳納增值稅呢?
三、增值稅角度看是修理電梯還是修繕電梯?
還別說,我還真在網上搜到了兩個自相矛盾的文件,但均全文廢止:
一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3號發 全文失效)
失效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的請示》(津國稅二[1996]110)收悉。經研究,現對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設立的分公司繳納流轉稅問題明確如下:對電梯安裝業務取得的收入在安裝地按照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對維護、修理和零配件的銷售及舊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抄送:北京、河南、內蒙、山東、遼寧、吉林、陜西、青海、江蘇、湖南、湖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廣西、云南、貴州、安徽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1997年1月16日
二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梯保養、維修收入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90號 全文失效 以下簡稱390號文)
失效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電梯保養、維修收入征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1998〕14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