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購物卡和稅的那點事
時間:2019-09-27 12: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購物卡銷售由于涉嫌逃避國家稅收、易滋生腐敗及擾亂金融秩序等原因,國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對商家起到提前回籠資金、減少現金流通、促進商品銷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場上紛紛出現,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購物卡銷售的會計及稅務處理問題,因此行為違規故相關法律法規不能作出明確的規定,以下是個人一點意見。
購物卡銷售的會計處理
(一)購物卡成本的會計處理
隨著科技的發展,購物卡逐漸由紙制的提貨卡逐漸演變到現在的電子購物卡。電子購物卡一般由企業自行制作或委托專門公司定制。由于商家發行購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商品銷售,因此購物卡的制作成本應當計入營業費用。
(二)購物卡銷售方式下收入的確認
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按以上標準來衡量購物卡銷售業務:第一,商家在銷售購物卡時,并不能確定持卡人要購買哪種商品,所以更談不上風險和報酬的轉移,不符合第1款的規定;第二,購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購貨,商品還在商場內,仍由商家進行繼續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規定;第三,購物卡出售時,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符合第3款的規定;第四,購物卡出售時,雖然收入的金額可以可靠的計量,但還無法分擔到哪個貨物品種,貨物還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時成本還不能可靠地計量,不符合第2款的規定。
另外,一些商家發行的購物卡可以在聯鎖店通用,持卡人購物后再由各連鎖店進行結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發行購物卡的商家購貨。因此,在購物卡出售時不能確認銷售收入,收取的價款應當作為預收貨款入賬,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待持卡人購物時借記“預收賬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并結轉營業成本。有些情況下購物卡出售的價格比購物卡實際的金額要少一些,如購物卡可以實際購價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價格為90元,則剩余10元應當列作營業費用。還有一種情況,如果購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費,應當視為無需支付的債權計入資本公積,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繳所得稅。
3.商家向客戶贈送購物卡的會計處理
有些商家會向客戶贈送購物卡,而且往往不進行會計處理。這樣會導致預付賬款出現負數(借方)余額,按照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對外捐贈應當列作營業外支出。即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但是,企業對外贈送購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進與客戶的關系,促進商品的銷售,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也可以作營業費用處理。
購物卡銷售的稅務處理
電子購物多在大型超市使用。一般大型超市均采用計算機系統管理,統一收銀、統一開具發票。商品進入賣場后,由其庫房管理人員或電腦部相關人員將商品逐一錄入計算機系統內。顧客購買商品付款時,由收銀員操作POS機下貨和收款。當收銀員下班后將全部現金交超市財務。顧客如需開具發票,則由顧客持購POS機打出的購貨小票自行到超市財務統一開發票處開具發票。目前超市現狀均不以開具發票的貨物金額申報納稅,而是以POS機實際收到的貨款數額申報納稅。
1.購物卡銷售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事件的確定
在購物卡銷售方式下,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按直接收款,銷售購物卡的當天還是按持卡人購物、貨物發出的時間來確定,頗有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開具發票或收款的時間即銷售購物卡時納稅。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商家在銷售購物卡時即收到了貨款,符合“收訖銷售款”,購卡人取得了購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貨”的權利。
另一種觀點認為:按貨物發出時間為納稅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