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混合銷售概念的梳理
時間:2019-09-27 22: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項目
修訂前
文件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40號
混合銷售的定義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繳納增值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
繳納營業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備注1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備注2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文件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52號
混合銷售的定義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繳納增值稅 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
繳納營業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特別規定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備注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長沙公司注冊,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文件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40號
混合銷售的定義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繳納增值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
繳納營業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備注1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備注2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二、修訂后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混合銷售的表述
文件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52號
混合銷售的定義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繳納增值稅 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
繳納營業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特別規定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備注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長沙公司注冊,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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