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個稅匯算清繳申報表釋放了哪些重要信息
時間:2020-01-06 09: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的最后一天,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修訂部分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發布了新版《個人所得稅年度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相對于舊版申報表,新版申報表在細節上做了調整,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個稅匯算清繳實務中的一些困惑,更便于納稅人進行填報。
我們以居民納稅人來源于境內所得辦理個稅匯算清繳為例,看看申報表A表透露出了哪些需要我們關注的信息。
一、哪些免稅收入應并入綜合所得
從申報表A表及《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顯示的信息看,需要并入綜合所得的免稅收入包括:
1、稿酬所得免稅部分
取得該所得的納稅人按稿酬所得×(1-20%)×30%在對應欄次填列。
2、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的規定,享受該優惠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科技人員的任職單位必須是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或高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
科技人員在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以外的其他單位任職,取得類似獎勵無免稅優惠。
(2)單位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應將當期現金獎勵收入金額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全額計入“收入額”列,同時將現金獎勵的50%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免稅所得”列,長沙工商稅務,并在備注欄注明“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免稅部分”字樣,據此以“收入額”減除“免稅所得”以及相關扣除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單位向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并申報個稅時,如果僅將扣除免稅部分之后的金額與工資合并申報,不僅違反上述政策要求,同時也會導致本單位的殘保金繳納金額出現錯誤,福利費、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金額也可能出現錯誤。
3、外籍個人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
按照《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2019年至2021年期間,外籍人可以選擇個人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也可以選擇上述支出以專項附加形式扣除。但從2022年開始,均需按專項附加扣除形式稅前列支。
同樣在實務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具體發放時,支付方應參照上述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的優惠操作模式,在平時進行個稅申報時,應將上述符合免稅條件的補貼全額并入當期工資收入,同時將免稅補貼全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免稅所得”列。
若未按此申報,同樣也會導致本單位的殘保金繳納金額出現錯誤,福利費、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金額也可能出現錯誤。
二、哪些免稅收入未并入綜合所得
從申報表A表及《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顯示的信息看,個人所得稅法中所列示的免稅收入,在表中均未直接體現。如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收入;個人取得的滿足一定行政級別機構頒發的科技、文化等獎金;個人取得的國務院特殊津貼、院士津貼;個人取得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臨時性困難補助等。
如張某是退休人員,2019年取得退休金收入6萬元。2019年張某在A公司任職還取得工資收入7萬元,取得勞務收入2萬元(不考慮增值稅,每次取得勞務收入均未超過800元)。除了每年6萬元扣除費用外,張某無其他可以稅前扣除的事項,且該扣除已經在張某各月取得工資時正常列支。
年度匯算清繳,張某需要補繳個稅
=20000×(1-20%)×3%
=480元
如果退休金不并入綜合所得,張某年度綜合所得為9萬元,未超過12萬元,不需做個稅匯算清繳(也就不存在補稅的問題)。
如果退休金納入綜合所得稅,張某年度綜合所得為15萬元,超過了12萬元,且補稅額超過400元,張某需要辦理個稅匯算清繳。
從新版申報表的列示內容看,應該是傾向于將個人所得稅法中列示的免稅收入不并入綜合所得(如果需要并入,在已經屬于法定免稅的情況下,應該在《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中明確列示才是正常)。這對于有此類所得的納稅人來說,無疑會是一個相對利好。
三、2019年取得屬于綜合所得的免稅收入如何申報
如果納稅人在2019年度取得了應并入綜合所得的免稅收入,是否需要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呢?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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