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32號文解讀:增值稅稅率5月1日雙降 如何平穩“換檔”?
時間:2019-09-19 08: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817.html">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財稅[2018]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這留給納稅人的時間非常倉促,在這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納稅人要做好哪些要緊的事呢?稅收政策與征管工具會如何銜接呢?在此,筆者就大家關心的一些話題談一些看法。
一、必須迅速地調整ERP系統等,重新設定稅率并進行價稅分離。
二、根據調整后的稅率,分別進銷兩端,整理跨政策變革期履行的合同,已簽訂、未執行的合同,以及正在談簽的合同,評估公平、合理的含稅價、不含稅價的“價位”。
三、針對不同的跨期業務形態,預判過渡期政策(在此也正好向稅務機關提出相應建議),做好應對措施。
1、4月底之前已發貨(或提供應稅勞務、服務,下同)、開票甚至收款,但5月之后可能會銷售退回、折讓的,根據以往稅率變動的經驗看,開票系統應該會給一個過渡期,可以按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2、4月底之前已開票未發貨業務。因為先開票先交稅,因此,5月以后發貨的,不能更改已繳納增值稅。如果未來業務撤銷而不發貨的,也應可以按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順便說一句,有人認為,凡采購17%、11%貨物、勞務、服務的,可以要求對方在4月份先將發票開來,這是否有可行性呢?一般來說不可行,因為對方并不傻,除非對方有超稅負返還之類的優惠,并且,對方還不能構成違規提前開票。
3、4月底之前已發貨但是未計稅、未開票,5月之后開票時,按下降后的稅率開票、納稅,是否存在風險?這就必須對照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請見附件),如果判定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底之前的,則存在少交1個點增值稅的風險;如果判定納稅義務發生在4月底之后的(如合同約定為賒銷、委托代銷),則自然應適用降低后的稅率——不過,如果銷售方銷售對象是一般納稅人,且如果合同是按含稅價訂立的,銷售方少交增值稅而增加價稅分離后銷售收入的同時,購買方也就少抵扣了進項稅額,增加了購貨成本,購買方會不會提出修改合同、降低含稅總價的要求呢?這就看雙方的談判與博弈能力了,銷售方可以輔導和安慰購買方:你再銷售的商品稅率也降到16%或10%了,沒有吃虧啊!當然,如果購買方是一家金融企業,交的是6%增值稅,并且購買方強勢,可能就不聽這套說辭了。
4、4月底之前已發貨的分期收款、分期開票業務,例如分期收款銷售大宗設備、不動產;合同期較長的融資租賃業務等,如何處理?按現行稅法規定,合同約定在5月及之后結算收款的,納稅義務時間為合同約定的結算日,自然按降低后的稅率開票、計稅。由此而對購銷雙方的利益影響同上述第3小點。
5、4月底之前已發貨且已全額計提銷項稅額,但只開了部分發票。如果剩余發票沒有開的原因是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在5月份以后,應該按新稅率開票計稅,原來多計提的稅款可以沖銷。如果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在5月份以前,或者合同沒有約定的,應該按現稅率計稅,即使故意延在5月份之后低一個點開票,也存在查補稅款的風險;
6、4月底之前已發貨且已按原稅率交稅,但全部未開票。開票系統也應會給一個過渡期,可以按17%補票給對方,不過凡存在此番情形的,建議在4月份將發票開出。
7、5月份及之后收到銷售方在4月底之前開來的17%、11%的專用發票,能否認證抵扣?相信政策上是允許的,且申報表上會在一定時期內保留這一檔稅率。當然,4月份該催來的票還是要盡快催,落袋為安。
8、如果已與一家小企業(一般納稅人)簽訂了購貨合同,原指望抵扣17%稅率的,但5月份之后收到了3%的專用發票,因為其申請變為小規模了,是可忍孰不可忍?這就要檢查合同,如果合同簽訂的是含稅價,且未約定稅率,則4月份必須與對方交涉,要么調整價格,要么要求對方在合同未履行完畢之前不得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必須提供17%稅率的專用發票。如果合同約定了17%稅率的,也要照會對方暫不得變為小規模,或重簽合同,降低總價。
9、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擬降低稅率的貨物,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因此,外貿企業如果與供應商簽訂的是含稅總價,就必須逐一將合同與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照起來,研究供應商應該在哪個時點開票,應開具何種稅率;如果供應商按降低后的稅率開票的,是否要求對方降低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