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務與稅務的協同處理
時間:2019-09-19 20: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法律上的后果是什么?企業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前到底能否抵扣的等問題,必須要根據法務與稅務的協同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一)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理論淵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內涵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一項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所有權安全。其次它側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促進交易安全。當所有權人與善意受讓人發生權利沖突時,應當側重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樣有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還有利于鼓勵交易。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2、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確立
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雖然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3、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1)出讓人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不知情的意思”,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4、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長沙公司注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正式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善于取得的的法律后果體現為兩方面:一方面,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另一方面,受讓人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但是法律對于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有特殊規定者,則不依上述規則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二)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處理
1、稅收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確認了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制度。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以下4個有關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范性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這4個規范性文件規定了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非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法律后果等。
2、構成“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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