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以積分的形式贈送的服務不作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時間:2019-09-22 23:5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2018年了,各位納稅人開始逐步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從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容易忽略的問題與大家討論。現就納稅人以積分的形式贈送的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長沙工商稅務,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納稅人以積分的形式贈送的服務不作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比如航空公司以里程積分兌換的機票提供的運輸服務不作不作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現簡要分析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根據以上規定,納稅人以積分的形式以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規定,航空公司以積分兌換形式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航空公司提供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給予的銷售折扣,不征增值稅。
另外,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以積分兌換形式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綜上所述,航空公司以積分的形式以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按照貨物的適用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以積分的形式無償贈送航空運輸服務,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