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找不到北”的項目公司會計核算及稅務處理問題
時間:2019-09-27 21:2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期拜讀了PPP項目會計核算及稅務處理的相關書籍和幾篇文章,感覺各位老師都是有所保留,涉及實質問題都點到為止了,原本有的思路越發混亂,又“找不到北”了。經過閉合式的全流程梳理,對存在的疑惑庖丁解牛,將各階段思路及依據用非專業術語縷縷PPP項目全流程的會計核算及稅務處理這點事。
在PPP項目招標前,有關方的財務測算分析人員如何確定項目公司會計核算方式和稅務處理原則等事項,作為測算依據基礎,并在未來項目公司成立、建設、運營、移交、股權退出五個階段中合理反映相關經濟軌跡。即從項目前端捋順思路,對各方合理、公平、有序的參與PPP項目合作達到共贏,至關重要,這也是重新梳理分析的主要原因。
老生常談,PPP項目自身的特殊性及項目公司特定合作模式是指:現行政策指定項目公司代行政府的投資建設職能,并將基礎設施建造總承包給已中標的社會投資人中具有建造資質的企業,項目公司本身并不具有建設資質,無實際的建造服務能力,僅代替政府行使“業主”職責,作為項目投融資及建設管理、運營管理的服務型平臺公司。其在建設期,通過“兩標并一標”等方式,將建造事項總承包給具有建設能力的一方;在運營期內,政府通過績效考核等形式,以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貼、使用者付費等方式向項目公司付費。該模式是利用社會投資人的投資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具備條件的社會投資人通過輸出投融資、設計、施工、運營維護等方面的管理特長,推動政府公共基礎設施服務方式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基本思路:
1、特許經營權的PPP項目是政府在合作期內只讓渡項目公司所“建造”實物資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予項目公司,而所有權歸屬政府。其收益權通俗的講,是SPV因被授權方(政府)授權,特許經營此“實物資產”(即取得了占有權和使用權),并通過該資產的“消耗”從使用該服務的對象那取得了相應對價(收益權),也就是取得了該資產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再直白講,相應對價是特許經營權在運營期內,從使用者及政府支付的可行缺口性補貼取得的運營收入。
2、純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中,占有權只是形式上歸SPV,而政府是服務型政府,其提供便民性公共服務“實物資產”的使用權為廣大人民群眾,SPV不可能從使用該服務的對象那取得服務對價,其收益權也就不可能從該資產的“消耗”換取到相應對價(成本+合理利潤)。既然SPV的投入資金除本金外,還需考慮資金成本和時間價值,既然不能從該服務對象那取得對價收入來源,那么真正的收益權自然而然的轉換成投入資金的“合理資金占用費”了,也就是按照財金2015年21號文的公式中,在項目運營期補貼期間,政府承擔全部直接付費責任,每年數額包括:社會資本方承擔的年平均建設成本(折算成各年現值)年度運營成本和合理利潤率,整體表述就是:在考慮時間價值的情況下(折現率),支付總金額為項目全部建設成本(SPV投入資金)即成本+運營成本總額+各自的合理利潤。
姑且按照是否存在使用者付費劃分,可將PPP項目分為托管形式和特許經營權形式,“托管形式”即為政府付費項目。
3、項目付費機制先不論使用者付費、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這三種方式,重點考慮項目是否存在“照付不議”條款,即在項目前期即可確定未來會有部分“相對固定”的回款,依次確認金融資產、無形資產或混合資產。
4、依據PPP項目自身的特殊性及項目公司特定合作模式,并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資產確認及計量》、第17號《借款費用》、第15號《建造合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等等財稅要求分析。
5、托管形式和特許經營權形式與SPV運營期收入確認有關;“照付不議”與建設期完工節點確認資產是金融資產及無形資產有關。兩者有微妙的關系。
6、分析思路以會計核算及稅務處理的合理性為主要原則。
一、SPV成立階段
項目公司是大多由政府方和社會投資人等共同組成,是具有獨立法人法律地位的“特殊目的公司”。單體PPP項目的資金來源全部由SPV來籌集,一方面是SPV的自有資金,另一方面是以SPV做為融資主體,可以“做到有限追索(或無追索),實現項目風險與母公司的隔離”,因此,PPP項目中融資是項目公司的事情而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