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準則修訂后的PPP財稅處理解析—2號解釋篇
時間:2019-09-27 21: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注:本篇的后續——收入準則修訂后的PPP財稅處理解析—新收入準則篇
PPP模式的財稅處理,長期以來由于相關政策的失位、不明。給各類從業者帶來了不少困惑與爭議。目前涉及到的財稅法規、政策中,主要的有財政部于2008年8月發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頒布的《國際財務報告解釋第 12 號一服務特許權協議》(簡稱IFRIC 12);以及指導營改增試點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以及其他一些零星見諸于各財稅處理文件中的相應條文。PPP業務的財稅處理,在新的收入準則(CAS 14)頒布后,更有利于促進業界提高財稅處理的水平。
在2016年,本文作者即在多個PPP業務研討會議上提出,PPP項目的財稅處理,應該以建造服務的控制權轉移為核心,以財稅實質的解剖為抓手,爭取破局。在與中國市場出版社簽約出版的《PPP財稅處理實操指南》一書中,重點圍繞以上文件,提出了對于收入、應稅銷售額的確認,應以資產、服務的控制權轉移作為收入確認依據的論點,對PPP業務財稅處理的多個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本文在原書的基礎上又做了修正與更新。
PPP項目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是一項涉及面廣的業務形式。在已有的文件中,2號解釋基于建造合同準則,但即使是新修訂的14號準則依然不能完全有效的全方位覆蓋。在目前中國會計準則體系中缺少PPP或特許經營準則的情況下,暫時還需要借用IFRIC 12、IFRS 15的原理和思維。本文就其中的交集部分嘗試進行解讀。
一、《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
(一)具體條文解讀
由于國內沒有對PPP業務發布專門的財務準則,目前PPP項目公司進行財務處理時還是依據2號解釋。2號解釋中的第五條,是基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編定,總體上以IFRIC 12為參照對象。2號解釋對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模式)中的基礎模式(也是我國目前發布和落地最普遍的模式)—BOT模式,(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運營-移交方式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解釋。在新收入準則修訂后,2號解釋的內容已顯陳舊,亟待財政部對2號解釋進行修訂,或依據IFRIC 12頒布專項新準則。
條文援引 五(一)
“(一)本規定涉及的BOT業務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
2.合同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合同的企業(以下簡稱合同投資方)。合同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后續經營服務。
3.特許經營權合同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后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后續調整作出約定,同時在合同期滿,合同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合同授予方的義務,并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明確規定。”
文件解讀
1.本項重點對BOT項目中合同授予方和合同投資方的概念和業務進行了規定。
2.本項還對特許經營權合同必須的約束性內容進行了規定。
案例:
甲市政府發布一個PPP項目,經過招、投標,A建筑集團被宣布中選。項目公司成立后,由項目公司與市城投公司簽署了綜合性的PPP項目合同。項目合同體系主要包括項目合同、股東合同、融資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采購合同和保險合同等。合同約定了項目公司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后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政府支付方式和風險分配結果項目合同期限、項目回報機制、后續調整等內容;對合同期滿后,社會資本方如何移交基礎設施,以及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也作出明確規定。
甲市政府授權甲市城投公司代表政府出資入股,出資比例為總投資額的20%,A建筑集團出資占80%。項目融資由A建筑集團出面協調,項目公司辦理,項目進入執行階段。
條文援引 五(二).1
(二)與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