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的法務、財務和稅務處理
時間:2019-09-26 13: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全面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農民工存在“四種”不同的用工形式:一是建筑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建筑企業項目部直接雇傭農民工的用工形式;三是建筑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農民工為勞務派遣人員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筑企業與個人包工頭簽訂建筑勞務承包合同,農民工為個人包工頭隊伍的用工形式。在以上四種農民工用工形式下的建筑企業,對農民工的成本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對農民工的個人所得稅應如何處理?是當前許多建筑企業面臨的難點問題。
1、農民工的雇傭法律關系
在建筑企業與勞務公司簽勞務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在勞動法律關系上,長沙工商代辦,農民工與勞務公司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勞動關系,與建筑企業沒有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法律關系。
2、建筑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合法性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建筑服務”第一款規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基于此條規定,清包工方式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輔料),只采購全部人工費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購筑工程所需的輔料和全部人工費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第9條(五)項規定:專業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為違法分包行為。基于此規定,建筑企業總包和專業分包人可以就其純勞務部分進行分包給勞務公司。
二、農民工成本的財務處理
在建筑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勞務公司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選擇簡易計稅稅方法,直接向建筑企業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建筑企業直接憑勞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進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費用”科目進行成本核算。
三、農民工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在建筑企業與勞務公司簽勞務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在勞動法律關系上,農民工與勞務公司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勞動關系,與建筑企業沒有構成雇傭和被雇傭的法律關系。因此,農民工的個人所得稅由勞務公司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