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納稅地點的確定
時間:2019-09-27 05: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實務中,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納稅地點如何確定非常重要,稍有不慎,繳錯稅務機關了,存在被稅務機關查補繳納企業所得稅風險。現就這個話題與大家探討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最近,不少朋友來電咨詢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納稅地點在哪里,生怕繳錯了稅務機關被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后,要求補繳稅款。可見,我國納稅人的合法、合規的繳納稅款的意識已經初步形成。
言歸正傳,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納稅地點如何確認呢?
觀點01: 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在居民企業所在地。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第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根據以上規定,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居民企業為扣繳義務人,以居民企業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在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企業所得稅。
觀點02: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在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第十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不同所得,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不動產轉讓所得,為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
(二)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為分配所得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負擔、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七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自2017年12月1日起廢止。
因此,自2017年12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在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顯然,長沙工商稅務,以上兩種觀點在一定程度上都正確。即:
自2009年1月1日起2017年11月30日止, 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在居民企業所在地;自2017年12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給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在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參考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 〔2009〕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思考: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不動產的納稅地點如何確定。請說明您的觀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