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種不得扣除利息支出涉稅風險提示
時間:2019-09-27 10: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利息支出存在較多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情形,現進行全面梳理,幫助大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準確適用相關政策法規,防范涉稅風險。
1、企業取得票據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全面營改增以后,利息支出須憑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之一,這或許也將成為今后稅務機關重點檢查事項。
【例1】A企業向B企業借款,支付給B企業的利息支出僅取得收款收據,沒有取得發票,則A企業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全額納稅調增處理。
2、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如:無償轉貸的利息支出。企業借款后沒有投入企業的生產經營,而是無償轉貸給他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例2】A企業向B銀行借款1000萬元,然后A企業又將1000萬無償轉貸給C企業,則A企業支付給B銀行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全額納稅調增處理。
3、資本金未按期繳足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企業的投資者沒有按章程或工商法律法規的出資期限出資,正好在這個期間企業又對外有借款利息支出。
【例3】假如A企業公司章程規定股東B應在2017年1月1日繳納出資額500萬元,但由于各種原因,直到2017年末也沒有能按期出資,正好2017年A企業有對外借款1000萬元,那么相當于500萬元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增處理。
4、企業債資比超標部分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債資比例具體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
【例4】假設A企業的債資比例為3,全年支付關聯方利息支出為1000萬元,那么根據國稅發【2009】2號文件規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1000*(1-2/3)=300萬元。則A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應將300萬元作納稅調增處理。
5、企業發生的不合理的借款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扣除。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需要企業自證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例5】A企業向B企業借款,借款年利率10%,A企業能夠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8%,那么2%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增處理。
6、企業發生的不合理的借款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自然人(包括關聯方和非關聯方)借款實際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扣除。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需要企業自證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例6】A企業向王某借款,借款年利率10%,A企業能夠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8%,那么2%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增處理。
7、有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如發生發下情況利息支出不得扣除。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例7】A企業向王某等自然人通過非法集資方式取得借款,借款年利率18%,A企業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應全額作納稅調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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